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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建筑物的名义给补偿款,如何开票入账?
问题:我们公司租另外一个企业的一片土地,我们在土地上盖了房屋,池塘等等,现在对方要收回,所以就以地上建筑物的名义给我们补偿款,请问我们应该如何索要发票和入账?
答:《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拆迁补偿费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7]488号)第一条(二)规定,在拆迁过程中,租用土地的单位取得的拆迁补偿费中对于“建筑物”的补偿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照章征收营业税,而对于停产停业补偿、机器设备补偿、员工失业补偿等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但对于上述各类补偿款的具体款项应在拆迁协议中予以明确,且被拆迁单位在财务处理上应分别核算,否则应并入建筑物补偿款,一并征收营业税。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规定,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据此,租用土地的单位取得的拆迁补偿费中对于明确注明的房屋补偿应按“销售不动产”计缴增值税并开具发票;对于池塘补偿不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收款凭证。 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