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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如何账务处理?
问题:本公司股东有3个合伙企业和1个有限责任公司;现有资本公积900万,想按照持股比例转增为实收资本,这样如何账务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法规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依据上述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资本公积转为股本,作为投资方的股息、红利收入。 合伙企业不并入企业的收入,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计缴个人所得税;法人股东不作为税务股息、红利收入,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投资方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