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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总公司在北京,分公司在上海。工资在北京发放,在北京申报缴纳个税。但是由于工作地点的原因,公司委托中介机构在上海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否有涉税或者其他风险?
未按期限缴纳残保金,是否有滞纳金?
问题:我方作为购买方,销售方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购买方的开户行是否必需为基本存款账户?可否为我方在其他银行开立的账户即可?开户账号若不正确,是否可以报销?销售方发票专用章上的纳税人识别号与发票上面销售方的纳税人识别号不一致,是否可以报销 ?如:发票专用章上的号码是511........共19位的,而发票上面销售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是925 ......18位的。
我公司是从事金属制品加工和设备制造的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人,有2018年5月1日前已签订但尚未执行完的合同,近期,陆续收到业主单位发函,要求将未执行的合同按(未执行合同/1.17*1.16)调整合同额,比如:原合同200万,业主单位要求调整为198.29万。我公司也多次回复和解释,理由是:增值税是价外税,增值税税率的降低并不影响收入和成本的核算,如果调整合同,制造业根本没有享受到税率降低带来利益;
企业被吊销了,曾任职的会计,上了黑名单,不能办理涉税事宜了,有什么办法吗
什么情况下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