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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收入已申报,是否需要调整以前年度的汇算清缴?
问题:某公司实际发生额外18年的一笔境外收入,已在18年申报所得税。2020年对方企业支付这笔款时,其所在地税务局代扣了该笔款对应的所得税,我方也收到了这笔税单。公司应如何处理?是否需要调整2018年度的汇算清缴(2018年公司还处于双软企业的所得税减半征收税收优惠期)?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规定:30.第30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缴纳并实际缴纳(包括视同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准予抵免税款)。本行根据《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填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依据上述规定:2020年收到境外18年代扣所得税款,应追溯调整18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