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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疫情影响的存货损失可以正常税前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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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题:影院受疫情影响,有8个月没有营业,营业后也不让卖小商品,所以影院去年的卖品因为变质过期,做的存货损失,这部分损失可以正常税前扣除吗?需要提供什么资料留存备查?
答:《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据此,企业发生存货变质损失,依据以上证据材料确认,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