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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总分公司一起向境外采购劳务: 1、是否可以由总公司全部代扣代缴税金? 2、是否可以在总公司全额抵扣进项税后,再把发票分给分公司入账?分公司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我们现在在进行公司改制,涉及公司两轮变更,第一轮由全民所有制变更为公司制,第二轮子公司改分公司,我们现在第一轮变更营业执照公司名字变了,我们打算马上开始接着进行第二轮的变更,跟税局沟通在第二轮变更批准之前采用原版(即全民所有制时)的发票,税局口头同意了,如果在中间过渡期我们税务暂时不变更发票名称不变的话,存不存在税务风险?有没什么规避措施吗?
我公司接了一个工程项目,我们是总包,我们将一部分工程分包给A公司,A公司又将一部分工程量专业分包给B公司。我司收取A公司发票并付款至A公司,现在由于公司挪用工程款导致B公司收不到工程款,耽误工程进度,现B公司想请求我司直接将A公司应付B公司款项转账至B公司,A公司同意出委托函转至B公司。请问这经济行为是否可行,会不会与税务要求的‘三流一致'不符?或我司开转账支票给A公司,由A公司背书给B公司这样做
我公司购买了一辆二手车,价值58万,入公司的固定资产,开具的是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这个款项的税额能抵扣吗?
我行是实行的简易征收的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税控器抵扣进项,有时间限制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