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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公司全员共150多人,旅游是全公司性质,但因为人数众多, 公司每年组织三分一的人出去旅游,全体人员每三年轮到一次,公司支付的旅游费需要分配到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公司税务登记之前,发生了人员工资,公司对公账户汇款给个人的,这种情况怎么办?可以补报个税吗?
此补偿需代扣个税吗?
离职补偿金要并入纳税人的综合所得吗?
补发离职员工资,怎么扣个税?
法院裁决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免交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