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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有一代表处2008年以前按收入计算所得税,2004年购入一高尔夫会籍(当无形资产入账,一直未提摊销)因按收入计税未申报纳税,2008年后改为费用换算计算所得税,因不提摊销也未纳税,现代表处准备转让此高尔夫会籍,还要补交所得税吗
母公司是内资高新技术企业,在香港设有一个全资子公司,香港公司向境内母公司分配利润需要交税吗?
我们公司想在境外设立一个子公司或办事处,请问都会涉及到什么税务问题呢
企业重组按照特殊重组方法吸收合并,被合并方需要清算吗?还是只备案即可?有明确的文件规定吗?
:财税[2012]27号)中说到 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这里的2017年12月31日前具体是指什么?
(财税〔2012〕27号)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我们公司2016年新成立,2017年企业申请认定成为软件企业,2017年为企业获利年度。公司2017、2018年可以享两免、2019-2021年可以享受三减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