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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一家发电企业,在筹建期间除了向银行贷款,还有向一些企业借有款项。现在情况是这样的,向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对方单位开来了利息发票,我方作为挂帐处理,未支付。税务局认为,应在实际支付时才能所得税税前扣除,请问是否有相应依据?
对于管理费企业所得税规定不得税前扣除,那若母公司收取的管理费是提供相关财务、IT、人力资源、品牌使用费等服务是否可以税前扣除,若是提供的部门管理、战略规划等服务呢?且管理费是按照营业额或利润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的
两个公司的法人是相同的股东也是相同的,其中一个公司替另一个公司付房租,可以税前扣除吗
下面这张发票是一张不征税的咨询费,我可以正常入账吗?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吗
外籍人员实报实销的补贴,例如是餐费(包括餐费和食品),交通费(包括打车和加油费),探亲差旅费。这些可以不征个税直接报销进入期间费用吗?可以税前扣除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