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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司在河北成立了分公司。筹建过程中,沧州的土地、在建工程(包话房屋建设、固定资产)、还有一部分原材料,都由北京总公司购入,发票及账都在总公司名下。如果北京总公司把这些资产全部无偿转到分公司名下,增值税和所得税如何处理,是否要按视同销售进行税务处理呢?
我们有一个定位的服务平台,通过卖账号收取一次性费用,终身买断后期免费使用,请问该项业务收入是否可以一次性确认收入,收入是否按照服务费6%缴纳增值税?
持股公司由权益法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司单体层面确认的投资收益,是否要当期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按照评估增值的金额计算的减去长投账面价值确认的投资收益是否不交企业所得税?在实际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候缴纳?
公司控股的中港合作企业即将到期,章程约定到期清算后所有剩余财产归我公司。但我们考虑该合作公司需继续经营,只做形式清算(也就是其所有有形资产都不会做变现处理,也不会实质转移到我公司名下),合作期满后,该公司由中外合作企业转为我公司全资拥有的内资企业。
甲自然人入股乙企业,乙企业亏损,但是根据合同,甲自然人仍然可以获得分红,并且所获分红类似于是固定收益或利息。问题一:甲乙可以这样拟定合同么?即,乙亏损,甲仍然可以获得分红。问题二:甲算是股东吗?要交增值税吗
A、B公司为同一自然人股东控制的公司,5-6年前B公司将主体业务剥离给A公司,近几年B公司基本停止相关业务,B公司账面有200多万未分配利润,现A公司要吸收合并B公司,B公司被合并后注销,问题:B公司在吸收合并注销后,账面的200多万未分配利润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一般性重组及特殊性重组中是否会涉及到未分配利润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是否有文件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