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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处设立时,税务核定按实际取得的收入缴纳营业税,因为未取得收入,实际上一直未缴纳营业税,请问营改增后,是否还可以按取得的收入缴纳增值税,还是必须按经费换算收入缴纳增值税?(此代表处以后也不会取得任何收入)
上海的很多外资技术服务类型的公司,按成本加成换算收入,请问:换算的收入是含税的还是不含税的?
1、运营商下发给用户兑换券或兑换码,用户凭券码到唯品会兑换对等金额的购物卡,可直接在唯品会消费 2、不管用户是否消费,运营商均向我司支付全部款项,即用户兑换多少唯品卡,我司的收入就是多少(有相应折扣);但是必须用户到唯品会消费,唯品会才会与我司结算,即为我司成本(有相应折扣); 3、下面举例说明(暂不考虑税费及折扣) 1月份用户兑换100万元的卡,当月我司收入为100万元 1月
以机械设备入资,机械设备评估价格为880万元,双方合同约定的价格为800万元,开发票时是按880万元还是800万元?如果是要按880万元开票,那80万元新公司是不是新公司是不是要确认为资本公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