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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这条规定说企业所得税确认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协议生效,2完成股权变更手续 ;现在企业协议已生
我公司为国企,股权结构为:国家电网100%持股北京电力公司,北京电力公司100%持股北京电力实业开发总公司,北京电力实业开发总公司100%持股北京京电房地产开发公司(本公司),目前国家电网新设立全资子公司A公司,准备把本公司无偿划转给A公司,请问此种划转是否适用特殊重组,免征全部企业所得税?
该业务原模式:我方(A)收购小麦等原材料, 委托具有加工资质的B工厂进行面粉加工;现在想改变之前的模式,即有B工厂直接采购原材料生产加工,我方采购B工厂的面粉、麸皮等成品;原业务模式下,我方账上的原材料、成品以及债券债务如何转移到B工厂;具体实务中流程怎么走?涉及到什么税?
别人的债权转给我们,是经过法院判定的,例如A欠B,多年不还,然后我们付钱给B,把债权买过来。请问这种购买债权的业务,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么?
我公司投资甲公司,甲公司从乙公司分回利润(甲公司投资了乙公司),甲公司也进行了税后利润分红,我公司收到了甲公司的分红,税务让我公司交企业所得税。税务给的解释是:对于甲公司来说,他分回了利润,乙公司已交了税,他不交税,甲公司直接分给投资他的公司(我公司),这算是二次分红,需要交税,因为甲公司属于未纳税的税前分红,所以我公司就要交税。请教 有相关的文件吗?
税法对投资收益确认时点的问题,会计上处置决议是2017年12月,在会计上已经走了投资收益,但是处置工商没有变动完,请问在汇算清缴时对这部分投资收益认可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