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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租入的办公厂房,本年发生了230万的装修费,按会计准则应该怎么样进行账务处理,是一次性进费用,还是做长期待摊按剩余租赁期做分期摊销,如果出租方提前解除租约应该怎么处理?在税务上又是如何确认的呢。
关于上述无形资产评估入资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财会字[1997]72号, 企业以除固定资产以外的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如评估确认的价值大于投出资产帐面价值的,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借记“长期投资”科目,按照投出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帐面价值和应交纳的税金,贷记“无形资产”、“原材料”、“应交税金”等科目,按照评估确认的资产价
我们公司是老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以前取得某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因历史遗留原因,直到最近才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证书上标明权利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性质:划拨、规定用途:公园与绿地,没有规定使用期限。本宗地块未计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未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因一直未取得产权证书,因此该地块公司未能入账。现取得产权证书,是否需要按评估价值入账,如果入账,会计处理是怎样?涉及哪些税金?
我们是私募基金公司,这个月登陆一个税务的网站,第一件事就是申请金融机构代码,然后等着审批。审批了,给了我们一个金融机构代码,是不是表示我们在做17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按照金融机构的收入成本表申报?另外,我们日常经营的资管产品买卖,是否可以适用增值税里金融商品转让的免税政策?
A公司为集团公司,B和C为子公司。B公司为借款主体,B公司向银行贷款,拆借给C公司使用。这种业务是否属于统借统还?B公司取得借款时入长期借款,但其利息想让C公司来承担。所以,向银行支付利息账务处理挂了C公司的往来,C公司将利息列入了成本费用,这样处理是否合理?
我集团内有上百家独立核算的公司,且多数是100%持股,目前普遍存在母公司贷款后将款转给子公司使用,子公司又会将部分转给自己的子公司使用,利息都由母公司记损益并实际支付,子公司或孙公司不记利息、也不支付利息。请问:这样是否符合税法和会计准则的规定?如果不符合,母公司、子公司、孙公司应该如何处理?